▲圖/翻攝經濟部聰明財產局官網
記者潘千詩/台北報道
▲高譚市政府需要蝙蝠俠匡助時,他們會將蝙蝠俠圖案投射在天空中。(圖/翻攝自TMZ網站)
▲蝙蝠俠與羅志祥翻譯(圖/翻攝自微博)
美商黛西康美克主張,Gotham一詞雖有紐約市暱稱之意,但並不是台灣人民所熟知,此文字組合大量呈現在漫畫中,在美國有挂號著作權,跟著蝙蝠俠漫畫熱銷,授權美商華納兄弟製作刊行多部「蝙蝠俠」系列片子,電視影集,甚至授權製作多種周邊產品,台灣民眾一見到Gotham會頓時聯想到蝙蝠俠,且商標早就在美、日等國取得相關註冊;王良甫是保護公理正義的律師,應是領會到Gotham隱含襲擊犯法的意涵,而申請商標,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訴願決意及原處分均撤消,智財局應將Gotham商標撤消註冊。
智財局主張,Gotham為紐約市別號,或英國真實地名愚人村,屬於虛構的地名,就算拿Gotham去搜索引擎搜索,出來的後果也是蝙蝠俠的資料,或是商標申請、註冊的靜態資料,不算商標。
看過「蝙蝠俠」系列片子或漫畫,對高譚市「Gotham City」這個虛構城市,必定有點印象翻譯不過智財局3年前,贊成讓一名台灣律師用「Gotham」註冊商標,讓美商DC跨海向智財局提出商標貳言,希望撤銷律師的註冊。聰明財產法院認為,高譚市不只是虛構城市,相幹片子在全球創下超高票房,讓Gotham跟蝙蝠俠的關係密不成分,判決DC勝訴。
智財法院認為,Gotham City是黛西康美克公司蝙蝠俠漫畫中的虛擬城市,但Gotham是締造性文字,具先天識別性,且商標辨認性高,「Gotham」商標與「Gotham City」高度近似,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,判決智財局不成立異議和訴願決議都撤銷。可上訴翻譯
▲圖/翻攝The Gotham Lawyer 高登律師臉書粉絲頁
台籍紐約律師王良輔,自稱「高登律師」,想把本身當「品牌」經營,4年前以「Gotham」字樣向經濟部聰明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,2015年間終於獲得智財局核准,不料,「Gotham」商標引發美國超人漫畫出版商「美商黛西康美克(DC COMICS)」關注,認為蝙蝠俠系列漫畫裡,超等英雄「蝙蝠俠」打擊犯法的所在恰是「Gotham City」(中譯文「高譚市」),遂向智財局提起異議,成果被智財局處罰「貳言不成立」,美商黛西康美克不服提告狀願,又被經濟部決定駁回,遂向聰明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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